世界焦点!《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
2023-04-04 11:26:06 来源:法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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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挂靠的实际施工人无权向发包人直接主张权利。
宇文公司在本院再审审查期间新提交以下证据:1.昆明五华有限公司与元霸公司之间的账款往来记录和宇文公司与元霸公司之间的账款往来记录表(复印件);2.七份往来收据(复印件);3.10份进账单(复印件)。证明大禹公司向宇文公司支付过工程款。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发生在本案二审判决生效之前,不属于再审新证据,且证据均为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从证据内容看,也无大禹公司直接向宇文公司的转款记录,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是宇文公司是否有权向大禹公司主张案涉403万元工程欠款。
宇文公司在再审申请中并不否认案涉分包合同当事人、工程施工、回收工程款、办理结算资料、报送施工资料等工作均是以元霸公司名义进行,且参与相关工作的受托人天某、地某等人亦有元霸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只是主张其与元霸公司存在挂靠关系,通过借用元霸公司施工资质承揽案涉工程,其为实际施工人。而在挂靠施工情形中,存在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一为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一为挂靠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根据相关合同分别处理。二审判决根据上述宇文公司认可的事实,认定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合同当事人为大禹公司和元霸公司,并无不当。宇文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大禹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即便认定宇文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亦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非合同相对方大禹公司主张建设工程合同权利。至于宇文公司与元霸公司之间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仍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适用于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不适用于挂靠情形,二审判决适用法律虽有错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该解释第二条赋予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主体为承包人而非实际施工人,宇文公司主张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越过被挂靠单位直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工程款,依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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