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如何确定?老年人的监护权怎样确定? 头条焦点
2023-04-04 11:07:50 来源:法问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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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我朋友的父亲有4个儿女,由于他父亲年纪大了也得了老年痴呆,最近由他们4个轮流照,去他哥的时候,他嫂子欺负他父亲,不好好照顾老人家,他父亲就出走了,后来报警找了回来,现在想帮朋友问问老年人的监护权怎样确定?
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郭瑞承律师解答:
所谓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监护主要是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监护是一种职责和义务,我国法律中采取广义上的监护含义,对监护制度做了原则的规定,(1)未成年人的监护(2)精神病人的监护。
郭瑞承律师解析:
老年人的监护权怎样确定?
(一)老年人有民事行为能力
这种情况下,老年人拥有一定的自主生活能力,所以他们的生活不是完全需要依靠监护人的,政府也不会强制确定这种老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中的规定,拥有自主生活能力的老年人,在其未完全丧失行为能力之前,监护人一般就靠自愿了,比如说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关系亲近的人,可以处于自愿,自主协商对老年人的照顾,合理的分配资源和时间来照顾老年人。
(二)老年人部分或者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老年人不再具有自主生活能力,不能够自己照顾好自己,为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如果老年人确定了监护人的人选,那么监护人就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要照顾好老年人,确认老年人生命财产和安全。
如果在这之前,老年人没有立好监护人的人选,那么就需要当地的街道居委会和有关的民政部门干涉了,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应该承担起责任的监护人人选来。
郭瑞承律师总结:
中国法律对剥夺监护权的要求极其严格,有个不为人知的原因是你剥夺了未成年人老人监护人的监护权,中国其实没有相应的机构来代位履行监护职责的,居委会监护在这儿形同虚设,既然没人代管,即便你被证明不行,但总好过没人,大概就是这么个逻辑。
标签: 精神病人 未成年人 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