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快讯!“砍头息”到底怎么个砍法?“砍头息”出现的情形有哪些?
2023-04-04 08:22:28 来源:法问
砍头息指的是放高利贷者或地下钱庄,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这部分钱就叫做砍头息。砍头息是否受法律保护?如何要回冤枉钱?
(资料图)
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冉缤律师以案说法:
2016年2月6日,李某军以拖欠民工工资无力支付为由,向肖某平借款人民币70000元整。李、肖二人商定,借款期限为二个月,金额为70000元整,利息3000元需提前扣除。肖某平随即从账户上转账人民币67000元给李某军。李某军当即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我)今借到肖某平人民币柒万元整(借二个月还清)”。借款到期后,债权人肖某平多次向债务人李某军催讨,但后者至今分文未付。肖某平遂诉至法院,请求李某军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6年2月6日至2017年6月5日)。
法院判决:
判决债务人李某军偿还债权人肖某平借款本金67000元,利息21440元,本息合计88440元。
冉缤律师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民间借贷案中一是“砍头息”的做法违背了按照实收本金计算利息的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二是肖某平请求李某军支付二个月借款期限的利息和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利息明显过高,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法院也不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该借贷纠纷中,虽然借款协议中载明借款金额为70000元,但是,出借人肖某平在借出款项时将利息3000元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因此,借款人李某军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所以本案认定借款本金为67000元。
关于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约定了借期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该借贷合同中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利息也应按年利率24%计算。所以法院认定该案中李某军应支付给肖某平从2016年2月6日至2017年6月5日的利息21440元。
冉缤律师解析:
【“砍头息”出现的情形】
一、出借人实际扣除利息后现金给付借款人,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全额书面手续
在该情形中,如果借款人仅辩称出借人实际给付数额系扣除利息后的数额,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印证且能够形成证据链的情况下,借款人的主张存在“砍头息”的事实就难以认定。但在此种情形下,应综合出借人的陈述、借款来源、交付时间、地点、方式等情况,考虑是否存在虚假借贷的情形。
二、出借人实际给付借款人的款项是转账支付,出借人实际扣下的利息则双方约定是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全额书面手续
在该情形中,借款人辩称出借人实际给付数额系扣除利息后的数额时,如出借人能够出具借款人同意没有转账的款项由出借人以现金的方式支付时,借款人的主张存在“砍头息”的事实就难以认定;反之,出借人不能够出具上述证据时,借款人的主张就应当予以认定。
三、出借人以转账方式全额支付给借款人,借款人随即将利息支付给出借人,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全额书面手续
在该情形中,借款人辩称实际上把利息当时就给出借人了,存在“砍头息”时,如借款人没有书面支付手续时,其主张就难以认定;反之,如借款人能够提交书面支付手续时,就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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