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是对无单放货解析最完整的一篇-讯息
2023-04-03 11:14:33 来源:法问
摘要:
【资料图】
对于无单放货的一篇纯干货,就怕您一次消化不完。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杨钦仁律师解析。
一、 何为“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代)或港务当局或仓库管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放行货物的行为。
无单放货是由于正本提单不能在船舶抵卸货港之前转到收货人手中,收货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向承运人提货,为了货物流通而产生的一种特殊做法。这是一种向现实妥协的特殊做法。我国法院视为“根本违“”,船方,货代丧失《海商法》第59条赋予其的责任限制抗辩。部分国家、地区考虑到自身港口的实际情况在法律上就允许无单放货。
二、 部分国家允许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已没有争议,但是在不少地区,基于其现实考虑,仍被视为合法行为。对于从事船运、外贸行业的人员,了解哪些国家地区允许无单放货,起作用可以说不言自明。
拉美、西非等很多国家,均存在无单放货的情况。安哥拉、尼加拉瓜、危地马拉、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委内瑞拉等国,都是可以无单放货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都是对进口货物实施单方面放货政策。船东对正本提单的操控被取消。
另外,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对记名提单副本提货是允许的。惯例是“记名提单”(StraightB/L)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仅凭“到货通知”(Notice of arrival)上的背书和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提货。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没有能够及时收回货款,即使出口企业掌握正本提单在手也是无济于事的。
具体说明一下,记名提单,是明确收货人的提单。《海商法》第七十九条,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在以上国家,无正本提单直接发货给记名人,是没有责任的,在我国是如何处理的呢?
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正本提单包括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紧接着,第二条规定: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这一条并没有区分记名提单、指示提单还是不记名提单。因此即使是记名提单,承运人在没有收回正本记名提单放货,也构成违约。同样也是可以追究责任的。总之,对于上述国家,只要记得开了记名提单后,不要再中途变更收货对象就可以了。
出口到土耳其、印度和阿尔及利亚也要特别注意:货物到港前,目的港进口商进行舱单申报后,货权自动转到收货人手中。
杨钦仁律师支招:
三、 对于避免无单放货的事先建议
其一,面对允许来自或可能来自无单放货国家的订单需要十分谨慎(似乎是句废话,下文中会具体阐述如何谨慎的)。
其二,经常关注商务部、中信保,FOB论坛等网站,看起是否对订单区的国家作出允许无单放货的提醒以及其提出的建议。
比如,外经贸部曾提出过《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其内容十分具有操作性,即便是多年的“老法师”也可以从中获得借鉴。
原文摘录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随着我国航运市场的不断开放,境外货运代理也纷纷在华设立代表处,为贸易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提供了条件。据不少外贸企业反映,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使用FOB条款并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的情况与日俱增。有些指定货代心存不善,与进口商串通一气,搞无单放货,使我出口企业货、款两空。也曾发现进口商特意设置货代来国内进行骗货的案例。
为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保护我国外贸企业的利益,请各地外经贸委(厅、局)通知各外贸企业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一、外贸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CIF或C&M条款,力拒FOB条款,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作者提示,这里出口合同尽量使用的术语可以扩展到全部C组术语,力拒术语可以扩展到全部F组术语,无论是适用的10版、00版还是90版贸易术语)
二、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不能接受未经外经贸部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代表处安排运输,并向外商解释,任何未经批准在华经营货代业务并签发提单的行为是非法的。(作者提示,尽可能的选用大公司的货代,即便最后大公司仍然有很大可能就是转给小的货代公司实际操作,出现问题可以找大公司担责,小公司基本无力对您的货物进行索赔)
三、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即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我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计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四、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管理办法。因此,外贸公司不要轻易接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如接受指定货代提单,货物的控制权就始终掌握在境外货代手中,实际承运人无法控制货权,只能听从货代的指令。一旦指定的境外货代与收货人串通在一起搞无单放货,就会使出口商的货、款全落空。(作者提示,现最高人民法院院已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但是该解释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对于“争端解决”约定仲裁情况的,可能无法实际适用该规定。)
五、各外贸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要警惕公司内部业务员或离岗业务员与境外货代或进口商串通一气进行骗货。(作者提示,企业应该针对可能发生的无单放货等欺诈行为,设立明确的奖惩机制,以及合格的离岗人员交接制度,单纯通过开会的政治教育,法律教育不足以防止相应情况的发生。)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其三,对于来自无单放货国家的订单可以要求对方先付60%—70%的费用,甚至全款。
其四,对于大额的交易可以投放相应的保险,即便不投保险,也可以关注中信保网站上的黑名单。对于黑名单上的企业订单,建议重新考虑交易事项。
其五,在面对外方指定货代时,注意一下几点:
(1)让指定货代传真或快递营业执照复印件。见到营业执照复印件后,通过网上查询相关企业的注册信息。
(2)与指定货代签订书面的合同,要求其传真或拍照后,邮寄回加盖公章的合同。
(3)开船后,及时通知货代签出正本提单,保留好货运订舱相关凭证,并要求货代出具保函,保函警告无单放货会承担法律风险。对于国外指定货代,最好订舱前也出具保函。
(5)保留好货物的报关单,注意报关单的单价、总价、品名要与出口合同发票对应一致,否则影响后续索赔。
(6)力拒给国外买方出具低值发票,低值发票影响后续的索赔金额。
其六,货物出运后,及时了解货物状况,承运船公司网站只需输入集装箱号或提单号即可查询相关状况。
其七,得到提单传真件后,及时通知客户汇余款。以公司的名义要求其支付,未及时付款,可以把货物转卖或退运。对于卖方以各种理由搪塞付款的,一定要仔细甄别,同时迅速采取相应的行动。
其八,在整个过程中,可以告知对方,对方如果无单放货,他将损失惨重。
(1)、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较重的违约责任,同时约定中国的仲裁机构来解决争议。无单放货能以此获得实质性的司法救济。
(2)、告知其中国海关黑名单系统,如果上了黑名单,将无法正常通关;告知其中国信用保险黑名单系统,上了黑名单,将从源头上决定中国的企业是否愿意与其交易。
杨钦仁律师支招:
四、 对于发生无单放货的时候补救
其一,对于发生无单放货的处理要迅速。迅速包括是指你对相关货物处理,迅速采取一切补救措施。
(1)、尽快联系,催促,尽量保留书面的证据。这里的书面证据,也包括相关电子证据,比如对方企业名称后缀的邮件。与个人的联系记录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否属于电子证据。
(2)、尽快联系律师,发律师函、催收函。
(3)、尽快启动黑名单系统,给对方造成压力。
(4)、同时开始整理证据,做好诉讼的准备。特别值得注意的,海事诉讼的时效仅有一年(《海商法》第257条),中断时效也不同与一般时效。切莫被对方拖一段时间,自己犹豫是否诉讼一段时间,整理证据一段时间,最后错过了诉讼时效。
其二,这里建议约定争端解决的方式为仲裁,因为如果涉及外国当事人,中国法院的生效裁决是无法执行的,而仲裁可以执行,这将使得司法救济变成实质性救济。注意,中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方。
其三,在拿到生效判决后,就可以委托当地律师或者讨债公司进行挽回损失。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只有在获得胜诉裁决后,无论是追款还是启动黑名单系统才有正式的正当性,不会被类似诸如货损货差等理由来对抗付款。
杨钦仁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公司法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执业于君澜律师事务所。杨律师为当事人的房产权益保驾护航。在企业纠纷中,杨律师提供一条龙式的诉讼、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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