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自侦案件补充侦查的时间有什么限制吗_世界快报
2023-05-06 18:33:15 来源:问法网
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检察院自侦案件补充侦查的时间有什么限制吗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检察院自侦案件补充侦查的时间有什么限制吗?
(相关资料图)
检察院自侦案件补充侦查的时间有什么限制吗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2、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主要见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规定了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具体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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