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示方式是哪些? 环球热门
2023-04-18 08:30:41 来源:法问网
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示方式是哪些
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示方式主要有:中止履行、追回已在途中的货物、追回已在途中的货款
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资料图)
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合同法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应负违约责任。先履行方符合以上适用条件,即取得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将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何种影响,这就是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根据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是否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可将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划分为两个层次。
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示方式:
1.中止履行
2.追回已在途中的货物
3.追回已在途中的货款
以上就是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及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示方式,要实施不安抗辩权,一般都是使用这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这样才能更好更完美的保护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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