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劳动纠纷只知道去仲裁?有些纠纷找劳动监察大队才对!
2023-08-01 12:28:00 来源:法问网
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法的不断完善,以及人民素养的提高,很多劳动者都有了法律意识。也正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案件一直呈现一个增长的趋势。
有的时候,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达成共识,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遇到一些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来说,就让劳动者很心寒了,这个时候劳动者要选什么维权途径去维护自己权益呢?
相信懂点法的人都知道当有劳动纠纷时,要去进行劳动仲裁。但你知道吗?劳动仲裁委员会也并不是都管的,有的时候去找劳动监察大队会更合适!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劳动监察大队是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两把利剑,那什么纠纷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什么纠纷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呢?
(相关资料图)
一、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时,可选择劳动仲裁委员。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从以上案件受理范围,可以看出既有不同部分,也有很多是重合部分,比如订立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工资等,那么作为劳动者应该按照什么原则去选择呢?
1.劳动者自愿原则。在两个机构都可以管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管理机构,可去仲裁科去劳动监察,但只能二择一。
这类型案件包括: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拖欠工伤医疗费、加班加点不支付加班费、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等。
2.各司其职原则。有些案件是明确规定受理机构的,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等个体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仲裁受理;使用童工、职业中介的违法事宜属于劳动监察受理的。
3.一个根本原则,有争议的劳动纠纷劳动监察绝对不会受理。
通过以上三个原则,相信大家也知道了什么纠纷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什么纠纷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小编建议对没有争议、欠款金额较小的、不想拖时间的劳动争议案件首先选择劳动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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