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提离职数月才获批,起诉获赔赔56万!
2023-07-11 07:25:46 来源:互联网
(资料图)
聂某入职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万元。在21年9月,聂某通过微信向其单位所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报告,所长口头回复需要时间找寻其继任者,之后聂某继续在单位工作。三个月之后,会所以同意聂某辞职申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聂某申请仲裁,获赔56.76万元,会所不服诉至法院。
经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会所在聂某提出离职申请的三个月后,以同意聂某辞职申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会所支付聂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76万元。
那么聂某获得赔偿的依据是什么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律师提醒,遇到劳动争议,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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