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幼儿园受伤致残,谁该担责
2023-07-06 06:24:59 来源:互联网
小朋友们在校园内可以体验各式各样丰富多彩的活动,和一起感受校园生活。幼儿小身体大能量与同伴运动、玩闹……幼儿意外受伤的场景也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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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幼儿园受伤致残,谁该担责?
律师解答:
1.幼儿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在幼儿园,对危险性及可能后果尚不能完全认识,学校应充分考虑到这些学生精力旺盛、好动、易嬉闹以及在认知能力、自控能力、安全意识等方面较弱的特点,对区域内幼儿活动有高度注意义务。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家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律师补充:
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安全无小事,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责任保障孩子在学习、生活的安全,尤其是三四岁的孩子正处在活泼好动、缺乏纪律、安全意识的阶段,为了保证幼儿园小朋友们健康成长,幼儿园负有直接保护及监管的职责,家长对于孩子负有教育、监护职责,这些职责都是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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